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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罗茨鼓风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技术条件


    本技术条件为

    罗茨鼓风机

    实行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而制定,也作为环境保护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技术条件参照ZBJ 72030—89《一般用途罗茨鼓风机技术条件》(由

    长沙鼓风机厂

    、天津鼓风机厂等单位联合编制)制订。
    本技术条件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技术条件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起草。
     1 本技术条件规定了罗茨鼓风机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技术条件适用于环境保护行业使用的输送清洁空气的罗茨鼓风机(以下简称“

    鼓风机

    ”)。其它类似的容积式鼓风机也可参照本技术条件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技术条件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技术条件的条文,与本技术条件同效。
    GB/T 2888-  风机和罗茨鼓风机  噪声测量方法(长沙鼓风机厂等单位联合编制)
    GB/T 13306-  标牌
    GB/T 13384-92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ZBJ 72030-89  一般用途罗茨鼓风机  技术条件(长沙鼓风机厂等单位联合编制)
    ZBJ 72031-89  一般用途罗茨鼓风机  性能试验方法(长沙鼓风机厂等单位联合编制)
    3  要求
    3.1  基本要求
    3.1.1  鼓风机应符合本技术条件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3.1.2  鼓风机的设计、制造及一般技术性能应符合ZBJ 72030的规定。
    3.1.3  鼓风机应在进气温度不高于40℃,气体中固体微粒的含量不大于100mg/m³,微粒最大尺寸不大于罗茨鼓风机气缸内各相对运动部件的最小工作间隙之半的条件下正常使用。
    3.1.4  在3.1.3规定工作条件下,罗茨鼓风机累计无故障运行时间应不少于6000h。
    3.2  装配要求
    3.2.1  鼓风机零部件须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对外购件、外协件须有合格证并经制造厂检验合格,零部件清洗干净、油路畅通后方可进行装配。
    3.2.2  应保证齿轮定位准确可靠,互换性好,齿轮副侧隙应符合图样规定。
    3.2.3  鼓风机叶轮与叶轮的间隙、叶轮与机壳的间隙、叶轮端面与墙板的间隙应符合图样规定。
    鼓风机外露零部件结合处应平整。机壳与墙板的结合处,墙板与油箱的结合处错边量不得超过5mm。 3.2.4  鼓风机及其配套件的外表面不允许有锈迹、碰伤。油漆表面不应有漏漆、漆堆、漆流、起泡、缩皱以及色泽明显差异等现象。
    3.3  运行噪声
    3.3.1  鼓风机运行噪声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2  对表1中未予规定且用户对噪声有特殊要求时,应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予以确定。
    表1  噪声限值  流量m³/min ,升压级 KPa ,噪声限值 dB(A) <5 ,9.8~49 ,82 ;5~10, 9.8~49, 87 ;>10, 9.9~49 
    4 试验方法
    4.1  鼓风机性能试验按ZBJ 72031进行。
    4.2  鼓风机运行噪声的测定在ZBJ 72030—89中3.1.13规定的条件下,按GB/T 2888进行。
    4.3  鼓风机寿命检查可进行实测或对用户进行抽查确定。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鼓风机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  出厂检验
    5.2.1  检验项目为ZBJ 72030—89中4.4规定的项目。(长沙鼓风机厂等单位联合编制)
    5.2.2  罗茨鼓风机须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署产品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3  型式检验
        在下列情况下须进行型式检验:
        a) 新

    罗茨风机

    产品试制阶段,或因材料、结构改变后可能影响性能时;
        b) 正常生产5年时;
        c)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检验时。
    5.3.1  检验项目为ZBJ 72030—89中4.3和4.4规定的项目和寿命检查。(工业部委托长沙鼓风机厂等单位联合编制)  
    5.3.2  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第3章的相应规定。
    5.4  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检验按型式检验进行。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6.1.1  应在罗茨鼓风机醒目位置固定产品标牌和其他指示牌(鼓风机应有转向牌或其它相应标记)。标牌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工业部委托长沙鼓风机厂等单位联合承编)。
    6.1.2  罗茨风机铭牌的内容应包括:
     a) 制造厂名;
     b) 产品名称;
     c) 罗茨风机产品型号; 
     d) 罗茨风机主要性能参数;
    e) 出厂日期及编号。
    6.2  包装
    6.2.1  根据要求需要进行包装的罗茨风机,其包装应符合GB/T 13384的规定并符合运输的要求。(长沙鼓风机厂等单位联合编制)
    6.2.2 罗茨风机包装前应作好下列准备:
        a) 外露机械加工表面应涂适当的防锈剂,所用防锈剂应保证在安装运转前能用溶剂冲洗干净;
        b) 风机进气口、排气口应用防尘、防水材料封严。
    6.2.3  罗茨风机随机应附有下列技术文件:
     a) 装箱单(罗茨鼓风机附属件清单);
     b) 产品合格证; c) 产品使用说明书;
     d) 其他有关的技术文件。 e) 随机技术文件应装在防潮的包装袋内。
    6.3  运输与贮存 罗茨风机及其配套件应放置在干燥、通风良好、无有害气体的库房或有遮盖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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